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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概述 网站首页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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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尤其对于例如客户名单的经营秘密和例如软件领域的技术秘密而言更是如此。

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反法》第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并定义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之对应,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性(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性(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商业秘密的审查思路为:首先审查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其次审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最后确定侵权责任。

1) 商业秘密的构成

这是审理的核心和难点,主要集中在秘密性和保密性的审查。

1.1) 秘密性

由于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消极事实,原告在举证上较为困难,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适度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只要原告能够证明与公知信息的区别、进步,并辅以司法鉴定结论、专家证人意见等,则可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当然被告也可以举证证明信息的公知性来阻碍商业秘密的成立。

1.2) 保密性

保密性则重点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存在(例如有无签订保密合同)、是否合理(保密条款是否只是泛泛而谈),以查明权利人的保密意图、被要求保密人对秘密的识别,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1.3) 商业价值性

双方对此争议不大,因此不是审查的重点内容。

1.4) 其它

此外,原告还应确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即秘密点)。通常需要详细到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经验秘密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款、支付方式等信息。以及,证明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例如提供技术图纸、原始记录、签订的合同等。

2) 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成立后,进一步审理侵权行为。实践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一般采用以下规则:“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

首先由原告证明被控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和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行为。当原告完成证明后,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由其证明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除了转让、继承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抗辩事由:反向工程以及独立研发。反向工程要求行为正当性,否则抗辩难以被采信;独立研发则要求自行研制的信息形成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之前,否则事实真伪不明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停止侵权,并保密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至;

赔偿责任,采用填平原则,按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参考专利)的顺序;和

刑事责任,视损失金额是否达到50万元和250万元,分为3年以下,和3-7年两档刑期。

综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权利人自力保护,合理的保密措施和对证据的保存是赢得诉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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