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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的确定 网站首页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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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的确立是确定专利相关权利的基础,其涉及与专利相关权利的很多方面诸如判断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以及获得利益和报酬的权利。一项专利发明的完成通常也会涉及不同人的贡献,然而并不是与专利发明相关的人员都会被认为是发明人。因而,确定谁是真正的发明人是业界一直很关注的问题。


发明人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上可知,只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属于发明人,因而,在判断谁是发明人时,我们首先需要判断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然后再判断谁是发明人,也就是说,要首先判断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1. 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关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实质性特点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同样的含义。实践中,在法院的案例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诸如在(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关于是否享有涉案专利的署名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取决于其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实质性特点’的认定应当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同样的含义”。而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一案中,法院则认为:“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设计要点或关键技术特征,体现着该发明创造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实质性特点”给出的具体描述并不完全相同。我理解此处的“实质性特点”应当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实质性特点’具有类似的含义,可以被理解为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特点。实践中,法院也通常会采用与评判创造性类似的标准和手段来判断实质性特点。


2.创造性贡献

关于如何确定发明人资格的“创造性贡献”中的“创造性”以及其是否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创造性”相同问题,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有观点认为虽然属于同一词汇,但各自的评判角度不同,作为授予发明专利权条件中的创造性,是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记载的有关技术方案相比,以评判二者在实现方式和产生的效果方面的差别大小。而作为确定发明人资格的“创造性贡献”是指当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对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做出贡献的情况下,评判其中哪些人对形成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贡献。


关于“创造性贡献”,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创造性贡献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对创造性贡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一案中,法院虽然给出“所谓创造性贡献是指创新性的智力劳动”的定义,但也仅仅是泛泛地描述。尽管关于确定发明人资格的“创造性贡献”中的“创造性”如前所述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基于上述的司法解释中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我们可以理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


综上可知,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具体而言,发明人通常应当被理解为对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特点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实践中在评判谁是发明人时,通常可以采用与评判创造性类似的标准和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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