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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申报时间
6月28日-7月15日
资助金额:最高50万
(一)申报原则
1、申报主体的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已获得同级政府立项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适用范围
1、已按规定入驻生命科学产业园和海洋生物产业园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
2、用途为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3、申请租金补贴的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
(三)申请条件
申请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欠薪等不良记录。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4、入驻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强度、能耗水耗及用地产出等,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的标准执行。
5、申请企业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定位,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大鹏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6、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各自所属区域的市场指导价或租金评估价执行,资助金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四)资助标准
1、对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租金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7〕2号)第十九条执行: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以先租后补的方式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2、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深圳市大鹏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租金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17〕5号)第十一条执行:经新区认定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租用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50%收取。
3、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在资助期间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连续资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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