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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建设领域防控疫情同舟共济支持企业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区委七届一百二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住房建设领域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根据《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本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福田区已承租区级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福田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福田区在建工地建筑企业。

  第一条 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

  第二条 对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小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

  第三条 对辖区多层老旧住宅小区(竣工年限超过20年且无电梯)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小区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再给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

  第四条 对辖区超过800户的大型老旧住宅小区(竣工年限超过20年且无电梯)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小区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再给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

  第五条 对辖区疫情防控积极作为、表现优秀的住宅小区,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定后,按在管小区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再给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

  第六条 对辖区在2020年2月29日(含)前达到复工条件并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开工的在建工地,按每个工人500元的路费标准给予建筑企业补助,人数上限200人,单个工地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以建设单位和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到岗人数为准。

  第七条 对辖区在2020年2月29日(含)前达到复工条件并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开工的在建工地,按每个工人100元的防疫物资费用标准给予建筑企业补助,人数上限200人,单个工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以建设单位和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到岗人数为准。

  第八条 对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或不作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导致疫情频发、扩散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不予补助。

  本政策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具体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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