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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专项扶持申请指南(新租厂房租金补贴)


一、 扶持对象

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纳入统筹调度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医用口罩企业、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二、 扶持标准

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凡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专为应急主要物资生产新租厂房的,按所在片区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给予全额补助3个月,补助期限可视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标准,具体延长期限及申请流程等将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三、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专项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3、申报企业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购置设备补贴专项扶持条件,以区工信局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为准;

4、申报企业新租厂房的用途应为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专为应急主要物资生产,即为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购买或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而新租的生产场地,且租用关联企业厂房的不给予补贴;

5、申报企业新租厂房租赁起始时间应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6、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四、 审核方式

本扶持政策采用核准制方式。

五、 所需材料

1、龙岗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专项扶持申请表(新租厂房租金补贴)原件(附件1);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租厂房信息明细表原件(附件2);

4、新租厂房书面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提供一式两份,且所有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公章,复印件需核验原件,提交至龙岗区工信局投资推广署;

服务机构咨询电话:0755-85250080、4000075365、13418609191。

六、 受理时间

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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